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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
查之。
二、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育
部分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占百分之三十。
體育部分之成績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
查之。健康教育部分之成績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
能等項目考查之。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