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常識科之有關健康教育部分考
查之。
二、高級部:以音樂體育科之體育部分,及生活與倫理科之有關健康教育
部分考查之。
前項考查結果,體育部分占百分之七十,健康教育部分占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