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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電腦。
三、體育。
四、音樂。
五、美術。
六、童軍教育。
七、鄉土藝術活動。
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二、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發展
狀況,擇項辦理。
三、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
量表記錄,予以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