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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選課、學分抵免
各校得辦理日、夜間部學生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
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
則。
前項選課規定由各校自訂。
各校各科組成績優異學生得預修技術校院進階專業課程,其規定由各校自
訂。
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
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由
各校自訂。
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
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
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
,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
前項校外學習成就之認可,學校應建立認可機制辦理之。
各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
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規定由各校自
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