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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
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由
各校自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