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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新生
各校聯合或個別招收新生,應於招考前三個月擬定各系、所招生名額及招
生簡章報請教育部核准,未經核准前,不得先行招生。
報考各校一年級新生除第六條所定同等學力者,應繳驗同等學力證件外,
應繳驗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之畢業證書或臨時畢業證明書。
報考各校一年級新生之同等學力資格規定如左:
一、各類高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二、大陸來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證明書者。
三、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四、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六、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者。
七、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明書者

八、曾在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可以升級,因故失學二年以上,持有原校
修業或轉學證明書及成績單者。
(二) 修畢三年級上學期課程,因故失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或轉學證明
書及成績單者。
(三) 曾在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三下修業證明書及三上
或三下成績單者。
九、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之提早升學報考
證明書者。
新生因重病或特殊事故,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應依學校規定檢具有關證
明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核准後,始可於次學年入學,
毋須繳納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