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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視導結束
督學應於視導結束時繕具詳細報告及表冊,並附改進意見及應行獎懲事項
,送請部次長核定後,分請有關單位辦理,遇有特殊事項,得隨時專案報
核。
前項報告及表冊,應於回部後一個月內辦竣,並須本人簽名蓋章,如係機
密事件,應親筆繕寫。
督學視導結束回部時,由部次長召集視導會議,各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
督學出外視導旅費報銷,應於回部後十五日內辦竣,其應支交通食宿等費
,均依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定核實支給。
督學在部期間,應在督學室辦公,商討視導方法及其他教育上實際問題,
並隨時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由部長派兼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