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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督學在部期間,應在督學室辦公,商討視導方法及其他教育上實際問題,
並隨時與各單位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得由部長派兼其他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