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視導前之準備
第 4 條
督學於出發前應依據視導計畫所訂項目,徵詢各有關單位意見,製列要點
,簽請部次長核定,召集視導會議,就視導規畫及進行事項為出發前之指
示。
前項視導會議,各有關單位主管人員均應出席參加。
第 5 條
督學出發前,應依視導計畫,擬定視導行程表,簽請部次長核定。
第 6 條
督學出發前,得依事實需要,領用密碼電本、印電紙、護照及其他必需公
用物品。
前項密碼電本護照及用餘印電紙,返部時仍應繳回。
第 7 條
督學出發視導,得於必要時,簽請部長派遣佐理人員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