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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督學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部督學負責全國教育之視察與指導事宜。其出外視導及在部工作,除依
照本部處務規程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督學之定期視導,得依分區或分類行之,以每學期視導一次為原則;特殊
視導及專案調查,依部次長臨時派遣行之。
督學視導之區域、對象、目標、期間及其任務之分配,由督學擬具視導計
畫,報請部長核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