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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推動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及應用,特設國家
資通安全科技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本條例。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
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機制。
二、協助政府機關(構)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應變處置。
三、支援具有特殊敏感性之政府機關(構)資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規劃及支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資通安全防護。
五、規劃及協助政府機關(構)培育資通安全人才;推廣全民資通安全意
識。
六、推動資通安全科技之研發、整合、應用及國際合作交流。
七、支援產業資通安全重大發展策略之需求。
八、其他與資通安全科技相關之業務。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
、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
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