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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會計簿籍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會計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並可隨時列印備供查考。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特種序時帳簿。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財團法人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由財團法人負責人及經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