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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指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在證券商之營業處所買賣或在櫃檯買賣事業設立之平台進行交易之行為。
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事業,指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為前項買賣或交易,並規範該等商品櫃檯買賣事項之事業。
經營櫃檯買賣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提供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
二、提供其他金融商品之櫃檯買賣。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