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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因應經濟國際化需要,健全期貨業之管理與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依本法所為之期貨交易,以期貨交易人委託期貨經紀商向國外期貨交易所
進行交易之方式為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其業務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者,應會商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期貨交易:指從事期貨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買賣之行為。
二、期貨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雙方當事人約定
,同意於未來特定時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商
品,或於到期前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依國外期貨交易所之交易規則所定,期貨選擇
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選擇權或售出選擇權,於特定期限內
,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之契約;或期貨選擇權賣
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之契約。
四、期貨交易人:指委託期貨經紀商從事期貨交易之人。
五、國外期貨交易所: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外期貨交易所。
六、期貨經紀商:指受期貨交易人委託向國外期貨交易所為期貨交易之
行紀或居間者。
七、交易保證金:指期貨交易人為期貨交易繳存期貨經紀商之保證金額

八、營業保證金:指期貨經紀商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為履行賠償責任,
所提存一定比率之保證金額。
九、對作:指期貨經紀商接受期貨交易委託後,未至國外期貨交易所進
行交易,而逕予直接或間接私自承受或居間與其他期貨交易人、期
貨經紀商為交易之行為。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之種類,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