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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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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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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基金之會計
第 23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2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期會之規定,訂
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月終
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項年報,應經證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
公告之。前項年報及月報,應送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證期會
備查。
第 25 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分配之,並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