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期會之規定,訂
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月終
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項年報,應經證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
公告之。前項年報及月報,應送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證期會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