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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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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財產報告
第 28 條
管理機關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本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
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 (如附件三) ,一份留存,二份報由主管
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其所需增加之財產,應依據奉准支出預算數列入財
產異動計畫。
第 29 條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除依照規定編造國有財產目錄外,並依據本年度
不動產之增減,分別加造國有土地明細清冊及 (或)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
清冊附入財產目錄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