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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罰則
主辦戶籍人員違反第十六條之規定不依限分送者,應由主管機關懲處,並
責令補報。
遺產稅申報義務人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不依限申報者,處一千元以下之罰
鍰,並通知補報。
納稅義務人意圖減免稅額而為虛偽申報或有隱匿遺產之行為者,除照補稅
額外並處以所隱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依刑法處斷。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遵照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供資料或故不
到達備詢者,處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者,其分割或交付行為無效,
並處分割遺產人或交付遺贈人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不於限期內繳清稅款時,每逾一日加繳應納稅款百分之一之滯
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遺產稅稽徵機關應即於第三十一日移送法
院強制執行之。
執行法院應於接到遺產稅稽徵機關申請後七日內開始辦理並自移送法院之
日起停止加徵滯納金。
死亡報告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經人舉發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法以罰鍰提成獎
給舉發人。
本法所定罰則除滯納金,由遺產稅稽徵機關依法核加外,罰鍰案件由主管
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處理。
應繳納之稅款罰鍰及滯納金逾期不繳納者,由法院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