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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減免及扣除
左列各款免納遺產稅:
一、遺產淨值在二萬元以下者。
二、陸海空軍官佐士兵及公務員戰時陣亡或因公死亡者之遺產淨值未超過
三萬元者。
三、遺產中有關於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遺產稅稽徵機關
聲明保存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補稅。
四、捐助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衛生救濟機關之財產。
五、捐贈私立教育文化衛生機構及宗教慈善公益團體之財產未超過三萬元
者。
六、被繼承人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自己創作之美術品。
七、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價值未超過五千元者。
八、農業用具及從事其他各業之手工具價值未超過五千元者。
九、依法不得採伐或未達採伐年齡之樹木。
十、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或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每人減除遺產總額百分之五
免納遺產稅。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五人以上時,每人另行減除遺產總額二千
元。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已自行獨立生活者,不適用前二
項之規定。
遺產中之土地為繼承人繼續自耕者,其土地部份之價值應減半列入遺產總
額課徵之。
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於三年內再有繼承開始情事者免予徵稅,其在三年以上
六年以內者,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按第八條規定計算價值減半列入遺產總
額課徵之。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分析或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視為遺產之一部,一律
徵稅。
計算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時,應扣除左列各項:
一、依法應繳納之稅捐及罰金罰鍰。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三、喪葬所需之必要費用以三千元核計。
四、受理遺產及執行遺囑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