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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遺產稅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凡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遺有財產者,及中華民國人民在本國領域
內有住所而在國外有遺產者,均應依本法徵遺產稅。
本法所稱遺產為被繼承人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遺產稅以遺產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設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
執行人承當納稅義務人之責,無人承認之繼承,以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
人。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產稅按遺產總額減除本法規定應行減免及扣除各項後之淨值計算徵收之
被繼承人之遺產在不同一區域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額。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財產,經登記或有確實證明者,不歸入被繼承
人之遺產總額內計算徵稅。
遺產價值之計算,以繼承開始之時價為準,但逾期或隱匿不報者,以逾期
申報日或遺產稅稽徵機關自行調查之日時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