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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依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
本條例所稱酒為左列二種:
一、酒精:凡含酒精成份在九十度以上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二、酒類:凡含酒精成份未滿九十度之未變性酒精及飲料均屬之。
前項第一、第二兩款所稱酒精成份,係指攝氏檢溫器十五度時,原容量百
分中含有○.七九四七比重之酒精容量而言。
依本條例經專賣機關許可,從事菸酒專賣事業人,受專賣機關之指揮監督

菸酒之收購及出售,其度量衡器依度量衡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