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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菸為左列二種:
一、菸草:凡菸葉、菸株、菸苗、種子、菸骨、菸砂均屬之。
二、菸類:凡捲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