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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死亡
被告沐浴次數、理髮、運動,應按季節為適當之處理,其沐浴次數,四至
十月每日一次,十一月至三月每週二至三次;運動每日二次,每次半小時
;理髮每月二次。
被告如患病,應速為診治,並發給必要之藥品,如請求服用自備藥品者,
應經許可。但罹急性傳染病或重病者,應從速急救,設法隔離或報請該管
主管核定送院治療,並酌情派員隨同駐院或戒護。
被告在所死亡時,應報請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實施
要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處理後,速將死亡證書呈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