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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被告在所死亡時,應報請該管軍事審判機關依軍事審判機關勘驗案件實施
要領相驗,並通知其家屬。處理後,速將死亡證書呈請最高軍事審判機關
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