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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為執行國防部 (以下簡稱本部) 及所屬單位內部審核,以期各單位加強管
理,有效運用國防資源,提高戰力,特訂定本辦法。
凡本部及所屬單位執行內部審核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
理之。
本部、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主計部門所設置
之審核單位,謂之內部審核機構。
內部審核由主計人員執行之,並分左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計畫預算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工作績效
之查核。
前項內部審核,涉及技術性事項,需具專業知識部分,非主計人員所能鑑
定者,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並繕具書面報告。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
一、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
二、現金審核:現金與票據、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審核。
三、財物審核:購置、定製、營繕及變賣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
四、財務審核:有關各項財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
五、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
六、預算審核:計畫預算編審、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七、協同審核:協同視察部門對全般或專案調查之審核。
八、一般審核:內部管理、節約成效,公款支付時限及以往缺失事項改進
情形之審核。
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並按左列
原則行之:
一、定期審核:
(一) 綜合審核:對單位全般業務,作綜合性之管理審核。
(二) 專業審核:對特定事項或業務,作一貫性之全程查核。
(三) 巡迴審核:在年度終了收支結束期間,或年度計畫執行中之某一特
定時期,實施機動抽查。
二、不定期 (專案) 審核:對特定目的之審核。
內部審核所提興革意見與建議事項,應兼顧法令與可行性,凡經呈奉權責
長官核准,應貫徹執行。
本部及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權責如左:
一、國防部:
(一) 本部內部審核法令之研 (修) 訂,制定之規劃與研究設計。
(二) 對本部、本部直屬單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
所屬單位實施審核 (抽查) 與管制。
(三) 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案件之處理與管制

(四) 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本部直屬單位主計業務之
定期督考,及主官移交案件 (主計部分) 之審核處理。
(五) 對本部、本部直屬單位、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接受
審計機關審計事項之處理、管制與督考。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一) 本部內部審核政策之建議,及法令之轉頒實施與研究設計。
(二) 對所屬單位內部審核案件之處理及管制。
(三)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施審核 (抽查) ,連同上級審核所提改進事
項,督導有關單位執行,並追查成效。
(四) 對所屬單位主計業務之定期督考。
(五) 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接受審計機關審
計事項之處理、管制與督考。
三、各級指揮單位:
(一) 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核。
(二) 對內部審核所提出改進事項,應由主計部門管制,業務主管部門督
導所屬受審核單位採取適當措施,並切實辦理有效改進,遵限將改
進情形具報。
(三) 對審計事項之處理情形應即時呈報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
令部審查及列管。
四、受審核單位:
(一) 各單位應行之內部審核,應適時由主計部門 (或主辦主計軍官) 實
施審核。
(二) 對內部審核人員供給工作處所、及交通支援,指派連絡人員予以充
分協助,便利執行審核。
(三) 凡屬審核範圍之案卷、簿籍、憑證、記錄、現金及財物等,不得隱
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四) 凡屬機密性業務,其案卷、簿籍、憑證、紀錄及財物等,不便交由
內部審核人員審核者,應先報經審核單位主官核准。
前款所稱機密性業務應依據「軍機保密實施規定」第一章第四節機
密等級之分類標準辦理。
(五) 各有關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對內部審核人員所提審核事項,應及時
交換意見,完成初步協調。
(六) 奉頒內部審核所提應行改進事項時,應儘速採取適當措施,切實辦
理改進,並於六十日內將辦理情形具報 (含申復至國防部全程時間
,以雙方發文日期計算,如因故展期者以乙次且不超過三十天為限
) ,但奉令限期改進之案件,應照命令規定辦理。凡未能於限期內
改進者,應於申復時述明改進措施,及預定改進時間,並於每年度
終了後一個月內將列管案件執行情形報部。
(七) 前目改進事項,應由主計部門 (或主辦主計軍官) 實施管制,業務
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副知政戰部門。
(八) 對審計事項之處理情形應即時呈報督導單位審查及列管。
五、聯勤財勤單位:
(一) 收支費款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其中重大案件,應儘速將有關資料
呈報聯勤總部財務署,轉報國防部 (主計局) 處理。
(二) 依法對退審、核退案件之協調與處理。
六、帳務中心:
(一) 對財勤單位所結報之憑證,應加強複審,如發現內容不符,除按規
定予以核退外,其中重大案件,並應專案簽請核辦。
(二) 對前目核退案件,認為有實地調查之必要時得移由本部主計局、各
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內部審核單位查核或派員會同查
核,並視情節會同政戰部門辦理之。
(三) 對審計事項之協調與處理及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