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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作業規定
第 五 節 鐵運核實
鐵運記帳付費整車之軍品及人員,駐站運輸軍官應核實後,再行啟照。鐵
運自行付現整車之軍品,駐站運輸軍官負責協助配車,以杜絕浪費。
運輸署負責所有鐵路運輸核實工作之督導、考核及派員實施稽查,並辦理
核實成果月報之審查彙報。
陸軍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負責轄區內軍運核實業務之督導
與執行,並將每月核實成果於次月十日前填二份報運輸署彙呈。
陸軍各運輸單位或駐站運輸軍官執行核實工作,得視需要協調申運權責單
位派員共同實施之。
人員及軍品之核實工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零星官兵運輸,由部隊領隊人員會同駐站運輸軍官,確實清查人數後
,再行辦理起運手續。
二、部隊運輸,仍應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為原則,但專列或附 (加) 掛運輸
時,應由部隊相關部門先自行核實;惟運輸單位核實人數,認為有再
清查必要,在不影響發車時刻情形下,得會同部隊現場負責人重新核
實。
三、軍品運輸,承運運輸權責單位,先作計畫核實,駐站運輸軍官依實際
裝載內容並針對輸具型式,會同申運單位負責裝載人員,實施現場核
實裝車,訖站運輸軍官則應根據運輸文件記載,再行核對,以杜絕浪
費。
鐵路軍運核實人員差旅費、誤餐費支報規定由運輸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