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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
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
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
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