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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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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經常警戒第一、二階段及戰鬥戰備時期)軍事長途講話傳遞優先順序表.PDF
附件二 長途電話去話登記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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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1 條
各機關部隊應指定人員,協助總機對於長途電話隨時抽查、監聽,凡有不
遵守本辦法規定使用時,除立即拆線外,並將經過事實詳加紀錄呈請所隸
長官核辦,民方機構方面值機人員如有故意不按規定接轉或拖延者,亦得
檢舉事實呈報所隸長官核辦。
第 2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