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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招標
軍品採購預算在一定金額以上者,除有特定原因外,以公告招標辦理;未
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公上者,得比價辦理;未達一定金額百
分之十者,得由單位主官授權經辦單位,取得兩家以上之估價單,進行比
價或議價辦理之。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而以比價方式辦理為有利者。
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例
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品採
購為限。
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採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
四、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地區採購者。
五、採購軍品之數量及性質如公開宣布,將影響當地市場價格之穩定,經
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六、大宗軍品或特種軍品採購,為確保品質及時效,招標訂約單位確認有
選廠比價之必要,經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定者。
七、合格之投標廠商經調查不足三家者。
八、公告招標僅兩家廠商投標,如再行公告招標或辦理比價無法應急者。
九、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不足三家者。
十、經連續兩次公告招標,投標廠商雖達三家但最低報價均超底價,再行
招標確有困難者。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比價採購確有困難而以議價方式
辦理為有利者。
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例
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品採
購為限。
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採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
四、向政府機關採購者。
五、向外國政府機關採購者。
六、採購專利品、獨家製造品或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不能以他項物品代
替者。
七、上級機關核准指定廠牌採購者,須向原廠或其獨家代理商採購者。
八、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廠商採購者。
九、國防部核定之試製採購案,對試製合格廠商採購者。
十、採購之軍品雖屬一般規格,但在同一地區,經調查僅一家製造出售者

十一、採購之軍品,在同一地區,經調查僅一家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

十二、同一採購案之軍品,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十三、經連續公告招標兩次,僅一家廠商參加招標者。
十四、經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僅一家廠商參加者。
為保證軍品採購案能順利完成簽約,投標或報價商,應於開標或比價、議
價之前,繳納報價百分之三以上之押標金。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得視
情形,准予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