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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軍品採購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
一、採購案預算未達一定金額百分之十,比價採購確有困難而以議價方式
辦理為有利者。
二、經國防部核定因軍事緊急性或為確保軍品品質時效,不及依稽察條例
規定程序辦理之採購案,應以非屬年度計畫之偶發性案件及戰備品採
購為限。
三、經行政院核准之高度機密性採購案,應以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列為
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為限。
四、向政府機關採購者。
五、向外國政府機關採購者。
六、採購專利品、獨家製造品或原廠牌機具之零配件,不能以他項物品代
替者。
七、上級機關核准指定廠牌採購者,須向原廠或其獨家代理商採購者。
八、行政院或其授權單位核准指定廠商採購者。
九、國防部核定之試製採購案,對試製合格廠商採購者。
十、採購之軍品雖屬一般規格,但在同一地區,經調查僅一家製造出售者
。
十一、採購之軍品,在同一地區,經調查僅一家廠商符合規定招標標準者
。
十二、同一採購案之軍品,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十三、經連續公告招標兩次,僅一家廠商參加招標者。
十四、經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僅一家廠商參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