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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空圖
第 四 節 空圖庫作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1 條
凡領用空圖單位,不論領發與撤銷,均應詳登空圖圖帳如附表 (三十八)
與庫存記錄卡如附表 (三十九) ,其帳簿活頁登記次序,由小比例尺漸及
大比例尺,同時使用該帳本應限於同一比例尺圖登記一頁,倘後者有請領
或奉發,應另登記新頁,若遇比例尺與幅數均相同時,則可併新頁登記。
凡空軍總部所發各圖,不論一、二級單位及該總部直屬單位登帳時,均應
將軍圖申請單內核准號碼詳細登列,不得遺漏。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3 條
空軍圖庫及軍圖站 (司令部、聯隊、指揮部) 應於每年六月下旬將各比例
尺之陸圖、空圖收發存量加以統計,並造報「軍圖收發年報表」一份,格
式如附表,呈報空軍總部。空軍總部彙整後造報相同報表一份,於同年七
月十日前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軍圖補給管理單位,每半年須派員檢查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軍圖補給作業
保密措施、安全措施 (防火、防潮、防蛀、防皺、防盜) 及帳籍管理情形
各總部或所屬單位,如因單位調整等原因,軍圖業務權責另有劃分,對本
辦法需予修訂時,需函知或以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以備適時予
以修訂。
本辦法作業所需之各種表冊格式,如有修正時,得由國防部業管單位以命
令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