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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海圖
第 一 節 海圖分類
本章所稱海圖,係經海軍總部審定,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刊行之左列各種海
圖:
一、普通航行海圖:供軍商艦船航海所用之總圖、航洋圖、海岸圖 港灣
圖及分圖屬之,包括國境或世界各地海域用圖。
二、軍密海圖:專供軍事需要之各種比例尺海圖,除有機密等級及編號外
,並在四周加印紅框,以資識別。
三、一般參考圖:大部份均為專業用圖,如軍參圖、潮流圖、羅遠圖、及
中華民國磁針偏差圖等屬之。
第 二 節 海圖補給系統與海軍各級單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1 條
海圖補給系統如附表 (十八) 。
海軍總部各級單位海圖業務職掌劃分如左:
一、海軍總部情報署:海圖測製補給計畫之擬訂,業務督導及海圖之核發
與價售海圖之核定。
二、陸戰隊司令部:依上級規定對所屬海圖之申請領發,年度需求計畫之
提供及圖帳之管理。
三、馬公圖站:負責澎湖地區及艦艇海圖之供應。
四、臺北圖庫:負責海軍總部各幕僚單位用圖之供應及航海圖書之借用。
五、海軍海洋測量局:海圖測製計畫之執行,有關航行書籍表冊之刊發、
海圖之印發、調配、運屯、補充、儲存及其他各軍種與非軍事單位用
圖之供應。
六、海軍陸圖庫:供應海軍陸戰隊所需之陸圖。
第 三 節 海圖需求
海軍總部根據所屬各單位之實際需要,核定「海圖配賦數量表」,未經核
定配賦量或所需超過配賦量之海軍單位,其超過配賦量之海圖,應依行政
系統填具「海圖申請單」,專案向海軍總部申請 (或令撥) 。
戰備海圖之需求量決定方式如左:
一、海軍單位包括陸戰隊之需求量,由海軍總部訂定。
二、陸 空軍、聯勤各總部與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訂定本軍種所屬單
位之海圖需求量:呈報國防部核定後交由海軍總部籌印與供應。
三、國防部各單位海圖需求量:由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彙集通知海軍總
部籌印供應。
第 四 節 海圖管理
各單位對海圖之貯存,應將軍密海圖與一般參考圖、普通航行海圖分開,
並依照海軍海洋測量局編定存檔號碼順序分區妥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6 條
海軍各艦艇隊司令部,依照「海軍軍圖工作檢查表」,格式如附表 (三十
五) 之規定,對所屬艦艇之軍圖管理工作列為固定校閱項目,經常檢查,
海軍各單位之軍圖管理工作成效,列為每年校閱項目,評定成績。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
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
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
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
,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
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海圖之版權屬於海軍總部,任何公私機構非經同意,不得翻印及發售。國
內外商、漁業及民間需求之普通航海用圖應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委託合格之
民間單位代售或刊印,其價格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建議海軍總部核定。
第 五 節 海圖庫站作業
海圖庫 站之技術性作業由海軍海洋測量局負責指導。海軍海洋測量局海
圖庫稱海圖總庫,海軍總部圖庫稱臺北圖庫,其他地區則稱××海圖站。
海圖庫站所存各種海圖及有關刊物,應分類、分區、編號保管,軍密海圖
及機密刊物,尤應注意密存並力求整潔、防蛀、防潮及安全措施。
海圖庫站及各使用單位所存各種海圖,應根據海軍海洋測量局刊行之航船
佈告隨時予以改正或貼圖,不得遺漏或貼誤。
海圖庫 站檢發海圖時,應在海圖背面加蓋發圖庫、站印章及日期,並於
海圖正面右下角加蓋使用單位代號,以便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3 條
海圖建卡及表報管制如左:
一、海軍圖庫、站:收發各種海圖,應在「海圖補給登記簿」正副本相關
圖號之數量欄按規定蓋章,同時登記「海圖存量卡」,格式如附表 (
三六) 。海軍圖站並應在「領 (換) 海圖單」如附表 (三七) 相關之
數量欄,按規定蓋章,並於每季終了後一週內送海圖總庫。
二、海軍海洋測量局、海軍陸圖庫:應於每年六月底造報「軍圖收發年報
表」二份,格式如附表 (八) ,逕送海軍總部情報署。
三、海軍總部情報署:於每年七月十日前造報前款相同報表一份,彙送國
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