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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不適用軍圖之處理
不適用軍圖,包括堪用與不堪用二種,其區分如左:
一、凡尚無新版次之軍圖,或未出版標準圖地區之臨時圖,未破損而尚堪
使用者,均列為堪用圖。
二、已有新版次替代之舊版次圖,或經命令作廢圖,或破損不堪使用者,
均列為不堪用圖。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2 條
不適用軍圖之處理程序,如附表 (十四)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部隊輪調時,應將所有原責任地區之軍圖填具軍圖移交單,格式如附
表 (十五) ,隨防務而移交予接防部隊,並會銜呈報其上級帳卡管制
單位之補給 (後勤) 部門審核轉帳,如無接防部隊則繳回就近圖庫、
站。
二、單位併編時,應將所領軍圖移交新單位,或送繳就近圖庫、站。
三、各單位主官調動時,應將接收或領用之軍圖,列入移交。
四、使用單位存有不適用之軍圖,應區分為堪用圖及廢舊圖,填具「廢舊
軍圖繳庫單」或「堪用軍圖繳庫單」,送繳就近圖庫站。
五、不適用軍圖移交、註銷及繳庫,均應填一式四份表格,由繳交單位隨
同軍圖送交接收單位。交接完畢後,各以一份自存,餘三份送各有關
管制單位除帳存查。管制單位根據軍圖移交單廢圖繳庫單或堪用圖繳
庫單,分別辦理除帳或轉帳。
適用或不適用之軍圖,除核准之折價監毀外,均不得在市面作圖書廢紙買
賣,或糊裱窗壁及其他未經核准之利用。
作戰部隊如遇戰況緊急,所存軍圖無法保留時,應即報告當地最高指揮官
核准後,會同政戰人員就地焚燬,並報原發圖機關註銷。
各軍種或非軍事單位,如不需用或損壞之軍圖,應送交就近圖庫、站,取
據通知國防部除帳,不得自行作廢圖處理,如主官調動,所領購軍圖應列
入移交,其作業方式參考第四十七條。
陸軍圖庫,應將收繳之廢舊地圖,儘量選出堪用者,登入存量管制卡,再
作補充之用。其不堪用者,登入廢舊圖帳,至彙存整理相當數量後,再遞
報陸軍總部核准後以監督焚毀方式處理,並於處理完畢後由陸軍總部發文
至國防部核備 (含焚毀之廢舊圖帳) 。
海、空軍總部對海、空廢圖處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7 條
各單位領用之空圖、海圖如無需使用時,應先列冊二份,格式如附表 (十
六) ,報繳註銷,如非空軍單位繳銷時,應備函連同舊圖逕送空軍總部除
帳。
海、空軍圖庫站收繳之破舊不堪用地圖,分別由各圖庫站報由海空圖管制
單位核准後,自行作廢圖監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