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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陸軍圖庫,應將收繳之廢舊地圖,儘量選出堪用者,登入存量管制卡,再
作補充之用。其不堪用者,登入廢舊圖帳,至彙存整理相當數量後,再遞
報陸軍總部核准後以監督焚毀方式處理,並於處理完畢後由陸軍總部發文
至國防部核備 (含焚毀之廢舊圖帳) 。
海、空軍總部對海、空廢圖處理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