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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第 三 節 申請程序
第 二 款 海、空軍部分
服裝收繳與代金申請轉發海軍由基層 (伙食) 單位及艦艇,空軍由使用單
位辦理。
海空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於申請服裝代金者,於奉到退伍除役行政命令
後,即可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
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得「服裝清繳證明單」,交由單位主辦服
裝補給人員,造具證明冊五份,以三份交退除役官兵,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退伍除役人員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按規定
先行賠償,其處理程序由海、空軍總部自行規定。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
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