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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第 三 節 申請程序
第 一 款 陸軍 (含代補單位) 部分
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
,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
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服裝補給單位 (配
賦有服裝、補給帳號之單位) ,更換證明冊三份後,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
退伍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 ,持向財
勤單位洽領服裝代金,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
陸軍基層補給單位,承辦服裝補給業務人員,於點收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
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
查報告表,洽上級補給單位辦妥賠償手續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至於收回之服裝,限於兩週內送繳上級補給單位。
陸軍各服裝補給單位收到退伍除役官兵送來之服裝清繳證明單後處理程序
規定如下:
一、軍團單位 (防衛部、守備區,比照軍團辦理) 。
(一)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根據所屬單位填發之服裝清繳
證明單 (本單位退伍除役人員,可逕憑退伍除役命令辦理) ,並審
查退伍除役命令無訛後,即填發證明冊一式四份,以三份交退伍除
役官兵,或基層單位補給承辦人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另一份送
軍團部。
(二) 軍團應於每月終了三日內,根據所屬單位所送證明冊,彙填服裝代
金申請統計表二份,以一份送補給署,另一份自存,作為收繳服裝
之依據。
(三)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收繳退伍除役人員之服裝,應
在當月內彙整分類送繳地區補給庫,如有短少,應填製軍品調查報
告表報賠,繳清賠款並取具統一收據,循補給系統申辦註銷手續。
(四) 軍團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所繳退伍除役人員服裝數量
,彙填結報表二份,送補給署結案。
二、非軍團單位 (配賦有服裝、補發帳號之單位)
(一) 憑所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及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以
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基層單位承辦人,連同退伍除役命令持向財
勤單位請領代金,另兩份分送補給署及支援之地區經理補給單位 (
均不備文) 。
(二) 收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填具軍品調查報告表,送請支援之經理補
給單位,核定賠償價格,取得「歲入預算收入憑單」向當地財勤單
位繳款,並取具統一收據,持向地區補給單位核銷除帳與結報。
(三) 各地區補給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繳送退伍除役人員服
裝數量,彙填結報表兩份,送補給署結案。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
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
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轉送退伍除役官兵短少服裝賠款之統
一收據後,應按季彙製「被服裝具註銷賠償數量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十
五日前,連同統一收據送補給署備查。
補給署應根據各地區補給單位所送服裝代金申請統計表,財務署副送之證
明冊,不定期派員赴各地區補給單位,抽查服裝收繳情形,以防遺漏。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查報受補單位未能按期送繳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案件
時,應由補給署按職責予以追查處理。
財勤單位收入服裝賠款時,依歲入預算收入處理,支付時併年度施政計畫
收支併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