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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一 章 三角測量
第 一 節 通則
三角測量為測定各三角點在參考橢球體面上關係位置之作業,其作業可分
為選點、造標埋石、距離測量、水平角觀測及計算五種。
大地測量之三角點按施測精度可分為一等及二等二級,以連接各點成為三
角鎖或網,其等級以三角點之等級別之。三等以下之三角測量於第三編地
形測量及第四編航空攝影測量中規定之。
各級三角測量施行程序,應以一等控制二等,二等控制三等,在急需測量
地區得獨立施行二、三等測量,但事後仍須連接於一、二等點以資改算。
全國性三角測量,以採用縱橫三角鎖為原則,必要時得用三角網。地區性
之三角測量則以應用三角網為主。一等三角鎖之縱橫間隔,平均以二百七
十公里為標準,二等三角鎖之縱橫間隔,平均以九十公里為標準。
一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十五公里以上,全系之平均邊長不超過三十公
里為原則。二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八至二十公里之間。
三角鎖或網內增補之三角點,稱之為補點,一等三角系內增補之點,稱之
為一等補點。
三角鎖之圖形以採用有二對角線互相通視之四邊形單鎖為標準,必要時得
用三角形單鎖,非遇地勢特殊困難,不宜採用多邊形。
三角網之圖形應採用單三角形為原則,必要時得採用四邊形加測對角線。
在不能實施三角測量之地區,得施測精密導線測量以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