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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五 章 天文測量
第 三 節 緯度測量
緯度測量,一等用泰爾各答法 (TALCOTT) 或司脫尼克法 (STER-NECK)
,二等用多星等高法。
一等緯度測量以測二十四對可用之星為標準,其標準誤差不得大於○“.
1弧秒。二等以測十二對可用之星為標準,其標準誤差不得大於○“.5
弧秒。
應用泰爾各答法,編製觀測星表,由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內選出天頂南北
之星對,其天頂距差不得大於廿五分,赤經差不得逾十分鐘,星等差不得
大於二者,如不能選得適當之星時,亦可用一九五○鮑斯星表 (B.B-OSS
:General Catalogue of33342 stars For Epoch 1950 簡稱GC) 選定
測鼓週距值應每年測定一次。
緯度測量之主要儀器與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用各類型之折鏡子午儀具有泰爾各答水準器及測微器者或天
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一九五○鮑斯星表、當年之
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等高儀。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用衛星接收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