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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附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各比敘期別、班次經考試錄取 (甄試) 保送之新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
由各該校造具新生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
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審查備案。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學生修業學籍事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及成績冊 (格式
如附件五) ,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並裝訂成冊,專櫃永
久保存。
二、各校學生所有異動情形 (開除、退學、降期、休學、復學、轉科 死
亡等) ,除按「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外,應隨
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格式如附件六) ,於每年規定時間內,
一次彙報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備查。
三、學生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如有更
正,各校應憑戶政機關之證明辦理更正。已畢業者,另在其畢業證書
上加蓋改註章 (格式如附件七) ,填妥改註事項,加蓋校印後發還學
生,該項更正改註事項,均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
內,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備
查。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報核學生畢業名冊及證書核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比敘畢業證書,由各校印製填妥,連同應屆畢業生名冊,於畢業
前一個月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由各校派員
領回,於畢業典禮中由校長親自頒發。
二、各比敘班期,合於畢業之學生,於畢業後一個月內,由各校造具畢業
學生成績名冊 (格式如附件九) ,報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
局) 及所隸屬總部核備。
三、學生離校後一個月內,各校應將因成績或其他特別事故未能畢業學生
之原填註畢業證書報繳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註銷作廢。
四、比敘畢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畢業生得向畢業學校申請補 (換) 發,由
學校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一○) 及畢業證明書 (格式如附件一一
) ,送請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驗印後,交畢業生持用。
五、各類報核學生名冊,均應加裝封面、封底 (格式如附件一二~一三)
,裝訂成冊,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師資依照教育部發布之中小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為準。
教學設備參照教育部現行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設備標準設置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