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比敘期別、班次經考試錄取 (甄試) 保送之新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
由各該校造具新生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
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審查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