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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反共復國革命教育
為使軍事學校基礎教育正期 (專科) 學生,徹底認清敵我,增強反共必勝
信念,及具備對敵鬥爭技術,於應屆畢業前,實施反共復國革命教育二週
反共復國革命教育課程基準,由國防部訂頒並編印教材;實施計畫,由各
該院校策訂,層報國防部核定實施,並由所隸總司令部督導與支援。
本教育之實施,以閱讀、講解、討論、測驗、作業及心得寫作等方式行之
各課程教官,由各該院校遴聘學者專家擔任,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本教育之政治訓育與管理方式,其規定如左:
一、每日晨應集中研讀 領袖遺訓,並撰寫讀訓心得。訓詞篇目,應配合
教育內容,由各學校自行選定。
二、政治訓育以論文競賽、時事座談、專題討論、交誼活動等為主。
三、管理方式,除照各該院校原規定者外,並應由輔導人員及隊職官,加
強學生作業及生活上之指導考核。
四、在本教育期間,務使學生時時有教育,人人有活動,造成輕鬆 愉快
、緊張、熱烈氣氛。
實施本教育所需經費,應在各院校年度教育經費內計畫編列使用。
本教育成績,以課程測驗佔百分之六十,政訓考核 (政訓、討論、心得寫
作及考核等) 佔百分之四十,不及格者,不得畢業,視情況予以降期或淘
汰。
前項成績,應冊報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