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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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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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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教育方式
第 12 條
編級與施教方式規定如左:
一、編級:
(一) 軍官級-由軍官 (含聘任人員) 編成。
(二) 士官兵級-編成三組:甲組:大專以上程度之士官兵 (含雇用人員
) 編成。乙組:高中畢 (肄) 業之士官兵 (含雇用人員) 編成。丙
組:國中及國小程度之士官兵 (含雇工) 編成。
二、施教:
(一) 軍官-電視教學之外,自行研讀教材,定期舉行測驗。
(二) 士官兵-甲、乙、丙組同時收看電視,惟丙組應指定適當人員作集
體、分組或個別輔導,作法由各單位自定。
第 13 條
為強化政治教學,落實教育效果,特實施「莒光日」、「莒光夜」其作法
要點由主管單位另定之。
第 14 條
學員生政治教育,應按課程性質,分別以收視影帶、閱讀、講解、討論
作業、演習、測驗等方式實行之。
第 15 條
各軍事學校,應建立輔導制度,由主官親自領導,政戰幹部執行,政治教
官、軍事幹部及自治幹部協同合作,共同負責政治教育之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