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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
國防部為國軍官兵政治教育決策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決定教育政策及年度教育主題。
(二) 編印教育課本及輔助教材。
(三) 訂定「莒光日」電視教學內容及進度。
(四) 實施督導考核及獎懲,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決定教育政策。
(二) 訂頒軍官教育各正規班次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軍官教育各正規班次政治課程教材。
(四) 策畫政治教官之甄選及研究進修。
(五) 對各學校政治教育,實施重點性之督導考核。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為執行政治教育政策單位,並指導所屬實施政
治教育;其權責如左:
一、官兵政治教育:
(一) 策訂軍種年度教育計畫大綱及特殊地區與特殊對象之教育內容與重
點。
(二) 編印製作補充教材及必要之參考資料。
(三) 策畫辦理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四) 督導所屬單位,貫徹政策法令,考核其實施成效,按權責辦理獎懲
,並予以必要之支援。
二、學員生政治教育:
(一) 策訂政治教育計畫大綱。
(二) 訂定士官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 編印士官教育政治課程教材。
(四) 供應政治教育輔助教材及教學參考資料。
(五) 協助所屬學校,充實政治教育教學設備。
(六) 對所屬學校政治教育之執行,實施普遍深入之督導考核,各總司令
部及憲兵司令部與學校間,另有督訓單位者,其權責由各總司令部
及憲兵司令部適當劃分之,並呈報國防部核備。
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以下,旅 (團) 級以上均為官兵政治教育督導單
位;其權責如左:
一、策訂年度教育計畫 (師級以上) 。
二、督導所屬單位,執行上級教育法令計畫。
三、指導所屬單位改進教育方式及教學方法。
四、解決所屬單位教育上之困難問題。
五、舉辦短期教官 (幹部) 講習。
六、督導考核所屬單位教育成效,並按權責辦理獎懲。
七、新兵訓練階段,各級單位之權責,由各總司令部及憲兵司令部適宜規
定之。
各級對本單位政治教育之實施,均為政教單位;其權責如左:
一、依任務狀況決定教育方式,徹底消化政治教材,並充分運用規定之教
育時間,確實控制教育進度。
二、適切調配、管制政治教材。
三、考察教育施教反映,指導改進教學方法,適時提出教官獎勵及調整之
建議。
四、辦理教育編組,測驗教育成果,並依權責實施獎懲。
各學校以負責教育執行為主;其權責如左:
一、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
二、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印製統一教材,編印課程講義教案及自訂之課程教材。
四、充實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及教學設備。
五、策畫政治教官研究進修。
六、研究改進教學方法。
七、辦理學員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