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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政治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學校以負責教育執行為主;其權責如左:
一、訂定學員生政治教育實施計畫。
二、策訂各短期班隊專長教育政治課程基準。
三、印製統一教材,編印課程講義教案及自訂之課程教材。
四、充實政治教育輔助器材及教學設備。
五、策畫政治教官研究進修。
六、研究改進教學方法。
七、辦理學員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