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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中新聞紙雜誌發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發行管制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向社會發行。
一、旨在向社會報導軍事新聞,軍事學術或國軍進步實況者。
二、新聞紙及雜誌發行單位在特定地區內,為軍政最高機關,此項新聞紙
及雜誌負有對當地軍民教育宣傳之需要者。
經核准兼對社會發行之軍中新聞紙及雜誌,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
向國外地區發行。
一、旨在向國外僑胞或國際人士宣揚國軍強大進步者。
二、旨在探討軍事學術,需要與友邦軍中出版物進行交換者。
三、僑胞或國際人士主動向我索取或訂閱,經國防部檢查無洩密及其他顧
慮者。
凡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禁止向非軍事單位及人員發行,並不得與
民辦新聞紙及雜誌交換,或私人贈閱轉送流入民間。
外賓、僑團,或其他非軍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邀參觀我軍事基地或演習
時,如需贈送特刊或某期之新聞紙或雜誌,授權由軍團級以上單位自行審
查辦理。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或雜誌每次出版後,檢送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主管處
二份,國防部圖書館一份,同時檢送出版法第十四條所規定之有關機關及
其他法令規定之機關各一份。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可相互交換以資觀摩。
對軍中發行之新聞紙及雜誌內容發生重大錯誤,或違反本辦法第三章各條
款規定之一時,視情節輕重議處,經審查評定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