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限制及獎懲
第 45 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未經依法核定,不得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
利。
第 46 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非經依法核定,不得出租、出借、轉撥、轉讓或擅配
屬員建築使用。
第 47 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非經本會核准,不得擅自分割,變更用途或相互自行
調撥。
第 48 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應嚴禁他人占建、占墾,接管前已被占建、占墾之土
地,應查明事實,依法收回。
第 49 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因管理不善,或延誤登記,以及發生占建、占墾等情
事,不予有效處理,致使所有權或管理機關遭受損失時,有關人員應予議
處;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移送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之責。
第 50 條
各機構業務主管及土地管理人員,對於土地管理及業務之推行,著有績效
者,得視其成績予以獎勵。
第 51 條
各機構如有違背本規定之情事,各有關人員,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