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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各機構管有之土地,因管理不善,或延誤登記,以及發生占建、占墾等情
事,不予有效處理,致使所有權或管理機關遭受損失時,有關人員應予議
處;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移送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