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九 節 人事主管職期輪調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需要或其他
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再予延長一年。
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服務成績特優者,得調任本會人事處適當職位或規模較大之附屬機構
人事主管。
二、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連任。
三、服務成績中等者,改調同層級業務相當之其他機構人事主管。
四、服務成績庸劣者,改調規模較小之機構人事主管或人事佐理人員。
各機構人事主管之連任與調任,應徵詢各機構首長之意見。
本會各機構人事主管任期屆滿人員,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期,
由本會人事處主動檢討辦理,其實施調任以次年元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