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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管考權責
各級研考單位 (人員) 之權責如左:
一、審查計畫目標,協調研訂管制考核基準,督導個案執行進度並注意執
行過程中之障礙、檢討分析原因、建議採取改進措施。
二、按時對上級機關及本機構首長彙報執行進度。於計畫執行完畢,對各
案實施績效作詳確之考核評估分析,並對各案承辦人員提出獎懲之建
議。
三、協調辦理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有關事項。
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業務主管對管制案件之計畫與執行,應全程貫徹,負其全責。如發現
偏差或落後情事,應協調改正並採取改進措施。
二、業務承辦人員對列管案件,應如期詳填業務管制卡,注意預定進度與
實際進度之配合;如於執行過程中發生障礙時,應即檢討並提出改進
建議。
三、登記執行進度,按時提供詳確資料,並與管考單位 (人員) 經常協調
聯繫。
四、接受上級機關年度工作考成、績效評比時協調有關單位,準備詳細資
料,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