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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部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與重要政策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年度概算、決算及追加預算之核定轉報。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與部隊之指揮及督導。
四、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重要命令規章發布、修正、廢止之核定。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副部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之建議。
二、有關施政原則之指示。
三、對已定方針政策及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四、對督導單位業務之查考。
五、對所指導業務有關各級政府機關高層人員之協調及聯繫。
六、部長交辦事項。
常務次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有關政策及執行原則之建議。
二、對督導單位業務之監督及查考。
三、對奉核定原則案件之核判。
四、對既定政策、法令或授權處理案件之核定。
五、對所指導業務有關各級政府機關之協調及聯繫。
六、部長、副部長交辦事項。
參事處理事項如下:
一、國防政策、方案之研議及審核。
二、國防施政計畫之研議及審核。
三、重要命令法案之審議及處理。
四、長官交辦案件之處理。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
事人員,承各該單 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
本部授權各單位處理事項範圍如下:
一、普通案件轉行所屬機關知照者。
二、待辦案件之應行催辦、催報、催查或催發者。
三、有關法令及資料之蒐集。
四、各機關來文發生疑義或手續不合或漏送附件,應請說明或補辦者。
五、召開會議之通知,其會議無須常務次長以上長官親自主持者。
六、對本單位人員請假,在授權範圍內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種統計報表之審核、轉送、統計資料之蒐集與調整。
各單位主官 (管) 在其授權範圍內,除認為案情重要或情況特殊有請示必
要者外,得本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授權之原則,承辦部稿先行核發,或以
各單位名義逕行行文,如係部稿,應每週將辦理情形彙列簡表呈報常務次
長以上長官核閱。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與所屬各機關權責劃
分事項及本部各單位業務處理分層負責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