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各單位主官 (管) 承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之命,辦理各單位事務,其所屬辦
事人員,承各該單 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別辦理各單位之事務。